为了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根据《西安理工大学2019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2019年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管理机构
(一)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书记任副组长的免试推荐工作组,成员包括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免试推荐工作组负责领导安排本院推免工作。依据学校推免条件,制定本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明确综合评价及择优选拔指标,对推荐或接收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保优秀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各个学科成立以学科带头人为组长的免试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免试综合考核工作,按照学院下拨的推免计划人数上报给学院。
第二条推免工作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突出对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考查。对推免招生重要信息及时公开和公示,保持申诉渠道畅通,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推免计划
(一)根据学院2019年预计毕业本科生人数,从教育部下达我校推免计划中扣减本硕连读等专项计划后予以核算。
(二)除工商管理硕士外,我校所有学术型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均可接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申请。接收的推免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院全日制硕士招生总规模的50%。
(三)学校下拨给学院的总推免学生人数为38名,其中普通计划33名,本硕连读1名,学院支持计划1名,卓越工程师计划3名。
第四条 推免生招收
(一)学院所有学术型学科均可接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申请,可以接收的推免生人数为31名
(二)对在校期间有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经历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录取。
第二章 推 荐
第五条 推荐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我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诚实守信,品行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并且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生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或通过外语小语种四级及格及以上(成绩统计时间为入学至2018年8月30日),同等条件下通过外语六级者优先。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所有课程(包括补考、重修课程)必须及格。同时,课程学习成绩或创新获奖情况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学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4.0,且成绩排名位居专业前5%;
2.到2018年9月10日为止,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挑战杯、“互联网+”等竞赛中获国家一等奖排名位居前三名者。
3.到2018年9月10日为止,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挑战杯、“互联网+”等竞赛中获国家二、三等奖及陕西省一等奖排名第一者。
(五)加分规定(2018年9月12日为止)
1、创新成果认定范围以学校公布的创新竞赛名单为准。院级认定的创新成果奖只能用于加分,加分标准参照校级创新成果奖加分标准制定。
2、校、院两级认定的创新成果奖申请学分绩点加分累计不得超过0.3分。
3、若创新成果已用于冲抵不及格课程,则不得加分。
4、学生获校创新成果一等奖1项,可申请为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加0.1个学分绩点;获校创新成果二等奖1项,可申请为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加0.05个学分绩点。
5、符合本条件中第(四)中的第2项或第3项并申请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再利用该奖项申领的创新成果进行加分。
(六)本硕连读生的考核筛选按照《西安理工大学本硕连读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符合正常推荐条件的学生全部推荐后,推荐计划若有剩余,可顺次考虑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独特培养潜质的学生,适当放宽课程学习测评条件,但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达到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或通过外语小语种四级及格及以上,同等条件下通过外语六级者优先。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所有课程(包括补考、重修课程)必须及格。所学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5,且成绩排名位居专业前15%。
(二)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党员),对愿意在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后继续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贡献者,可择优选拔在攻读学位期间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简称“优干推免”)。校学工部、人事处及相关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共同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和选拔细则。“优干推免”工作细则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工部报研究生院备案。
以上两类学生必须有一名本校专家推荐。推荐专家须具研究生导师资格,每位专家原则上限推荐1名学生。经学院免试推荐工作组审批后,报学校免试推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能获得推荐资格。
第七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9月6日-10日,学院按学校相关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学院的推免实施细则、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进行公示,同时将本院实施细则、免试推荐工作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9月12日18点止,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填写《西安理工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A3版、双面打印,见附件4),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成绩单、外语四六级成绩单等),向学院提交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推荐资格,将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三)9月12日-18日,学院推免小组依据推免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本学院予以公示。公示周期为10日;公示时请予以明确。
(四)9月17日(周一)上午8:30~10:30,拟推荐免试的学生在金花校区校医院参加体检(空腹),持学生证、1寸免冠照片1张,体检费55元由校医院代收。体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体检者不予推荐。
(五)9月18日-19日,学院将学生推荐免试申请表及个人申请材料、学院推荐意见及材料一并送交研究生院审核。
(六)9月20日-21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学院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经校领导审批,在学校校园网和校内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七)9月22日,具推荐资格学生登陆“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并按有关规定及要求注册、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照片并网上支付报名费。
(八)9月24-25日,学校根据有关要求上报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方能获得推荐资格。
第三章接 收
第八条学院面向社会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目录及要求,接收学术型硕士生及专业学位硕士生。
第九条 接收推免生条件:
(一)校内推免生
符合学校规定的推荐条件并获得本校推荐免试资格,且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体检合格者。
(二)校外推免生
1.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免试资格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推免生必须获得所在本科院校的推荐免试资格且推荐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3.外语水平符合申请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要求。
4.推免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良,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秀,具备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5.应具备拟申请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相近的专业背景。
6.参加我校复试、体检合格者。
第十条 接收推免生程序
接收工作进程(以下为我校工作安排,如申请其他院校,请直接咨询有关院校)(接收进程的时间节点为9月28日-10月25日)
(一)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查看是否获得推荐资格。
(二)具推荐资格学生登陆“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并按有关规定及要求注册、填写基本信息、选择报考学校志愿、上传照片并网上支付报名费。
(三)经学院对申请学生信息审核后,由学院负责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申请学生发送复试通知,申请学生需点击“同意复试”进行回复。
(四)收到“同意复试”的申请学生按接收学校复试要求参加复试、体检,学校将根据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拟接收推免生名单。未能被学校接收的申请学生可向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继续申请。
(五)学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 将拟接收推免生置为“待录取”状态,“待录取”学生应及时选择“接受待录取”,逾期学校有权利对学生的“待录取”资格进行处理。
(六)经审议后,学校将“接受待录取”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后,将由学校录取并占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负责本院招生推免工作重要信息的公开和公示,如有异议请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反映情况,学院免试推荐工作组负责保持申诉渠道畅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将按照《西安理工大学招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对学院推免工作及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招生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充分尊重并切实保障学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
第十四条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各相关工作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不得录取。
第十五条截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无招生单位接收或学生本人放弃推荐资格,则该生推荐资格作废,且名额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六条已被我校接收录取的推免生,如在入学前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推荐后受到校纪(党纪)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
第五章 享受政策
第十七条被我校接收录取的推免生入学后,可享受每生每年6000元助学金,并在入学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同时还有机会申请每生每年20000元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推免生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留校工作” 、优先“硕博连读”、优先“出国留学”。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推免工作,由学院研究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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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